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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逸仙一介书生,怎么当上洪帮老大的?
的早期革命活动:如何成为革命的带头大哥
先生名满天下,固然是人所皆知,但孙先生终其一生,未曾自称过,他的一切公私文件签名,都一律使用“孙文”二字,这与大家所熟知的“”名称相去甚远。有人说,孙先生的“中山”二字,是当年闹革命的时候,为了便于掩人耳目,日本人代他起了个名字叫“中山樵”。据说在和革命党论辩之时也曾称“中山”一辞,似有不敬之意。后来,“”一名大行其道,为人所景仰,不过那是在“二次革命”之后的事情了。(为此,旅美历史学家唐德刚还特意在《晚清七十年》中考证了一番)
,原名孙文,字逸仙,生于1866年11月12日(同治年间)。按唐德刚的说法,是个不折不扣的华侨青年---至少在文化上,并非本地土著。固然,孙先生出生是在广东香山县(如今的中山市)翠亨村的,他家世代为农,不过,从孙先生9岁入私塾读书的情况来看,想来他家不会是贫下中农,至少也是中农或者富农这个级别。1879年,13岁的离开家乡到檀香山投靠长兄孙眉,由此进入当地的教会学校,读英文,从西学,接受的是西方的教育。由此看来,唐德刚先生所言非虚。
1883年的时候,受到教会的影响,想受洗入教,当比他早来异邦多年的长兄孙眉却对此大加反对,于是一怒之下便回到了翠亨老家。回家之后,已经是新派青年的觉得村中气沉沉,保守依旧,迷信依然。于是,他便和好友陆皓东干了件坏事,把村中北帝庙的神像给砸了?(这事洪秀全当年也干过)。这事捅下了马蜂窝,村中长辈野老要找他们的麻烦,结果和陆皓东就都跑到香港去了。
去香港后,和陆皓东都受洗礼加入了基督教。后来,进入拔萃书院和中央书院读书,继续接受西式的中学教育。1886年,从中央书院毕业后,随之进入博济医院和香港西医书院学医。在此期间,结识了陈少白等人,这几个同龄人经常在一起谈论革命,算是伟大革命的启蒙时期。
1892年,从香港西医书院毕业,开始了悬壶济世的生活。但是,在澳门、广州等地讨生活并不顺利,后来他也就逐渐对“济世医人”的现代郎中这份职业失去了兴趣,而开始热心于“医国济世”的大事业。这时,正好康有为在广州万木草堂举办维新变法培训班,本想去和康有为结交,但因康有为要“具门生贴拜师”而作罢---要是孙先生真拜在康夫子的门下,历史岂不是要重写?
1894年,在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抛开广州的业务,回到翠亨村去做一件大事,那就是要写一封上书给朝中的中堂大人李鸿章。在这篇上书中,提出了四点救国之策,即“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物能尽其用,货能畅其流”。在家关门写了一个多月,写好后经好友陈少白稍加润色,便兴致勃勃的偕同陆皓东经上海北上投书。当年6月中旬,通过李鸿章的幕僚罗丰禄等人将上书投递上去,但令人极为失望的是,投书的结果竟然毫无下文。
话说回来,李鸿章当时是个大忙人,手下的幕僚名士满天下,哪有时间来接见这两个默默无名的南方青年。即使李鸿章看了的上书,估计也会因为其泛泛而谈、毫无具体所指而不会留下什么深刻印象。但是,对来说就不一样了,这太伤人的自尊了---好歹你给报销点路费啊。
李鸿章的一个不经意,活生生把这个热血青年逼上了清廷的对立面,走上了革命的道路,要是李鸿章九泉下有知,想必会后悔不迭呢。(如果李鸿章接受的上书会怎么样呢,留下他作幕僚?这也许是当时的想法,他当时可有点投靠的机会主义倾向)
1894年秋,重新回到檀香山并在此开展革命宣传活动。当年11月,成立了一个革命团体兴中会。兴中会成立后,会员一度达到一百三十多人,甚至连的长兄孙眉也加入了。不过,兴中会并不是清末历史上的第一个革命团体,因为在他们之前(一说1890年,一说1892年),杨衢云便和他的一帮同志们搞了一个辅仁学社的组织,其宗旨比如“推翻清廷,建立合众国”等,和的兴中会几乎一模一样。
1895年1月,回到香港后,经过共同的友人尤列引见,兴中会和辅仁学社一拍即合,并决定将两个团体合并,组建联合组织,名字还是叫兴中会(兴中会的名字气派点,不像辅仁学社那样过于文绉绉的)。后来,孔祥熙等一帮子山西青年也搞了个团体叫兴中会(和的兴中会毫无关系)---看来,兴中会这个名字是够响亮,连起名都起重了。
合并后的兴中会搞的第一件大事,便是计划在广州搞起义。1895年10月26日,在杨衢云、等人的组织下,各路起义队伍(主要是会党分子)约定以红带缠臂作为标记,随后相继潜入广州。当时起义的军旗都准备好了,那就是陆皓东制作的。不料,此时作为主力的杨衢云一路人马和汕头的一队未能按照计划及时赶到广州,而起事的消息泄露,结果只好及时的解散队伍,计划中的广州起义未经发动便告流产。起义流产后,清兵四出搜查,捣毁了兴中会在广州的分支机构,陆皓东不幸被捕,成为近代历史上为革命献身的第一人。
经过这个事后,遭到了清廷的通缉和港督的驱逐,最后连香港也呆不下去,只好东渡日本神户。到了日本后,发现自己成了名人,连日本的报纸上都登载了他这个“革命通缉犯”的事迹。在横滨后,剪辫易发,随后便前往檀香山,他的母亲、妻子和儿子孙科(5岁)在长兄孙眉的资助下,当时都在那里避难。
在美国呆了几个月后,前往英国,打算绕道远东回香港去,不过,这时又发生了一个大事件,这便是的“伦敦被难”。这个事情说来也是蹊跷,在伦敦街上好好的走着,突然被大清驻英使馆人员诱捕,估计当时清使馆人员是打算把这个通缉犯送回国内献功的(也有人说是自己走进驻英使馆的)。
危机时刻,通过英籍女管家赫苇太太(Mrs Howe)和雇工科尔(Cole)的帮助,向自己在香港西医书院读书时的老师康特利(James Cantlie)和孟森(P.Manson)紧急求救,结果这两位先生立刻行动起来,他们一面向警局报案,一面通过报纸把这事给大肆张扬出去,结果导致英国舆论一片哗然,英国外交部也向清使馆提出抗议,要求他们立刻将释放。在英国外交部的强硬压力下,清使馆只得将无条件释放。
清使馆没想到的是,他们这种不合外交惯例的愚蠢行为反帮了的大忙。被放出来后,立刻向各大英文报纸遍发感谢信,感谢报界和英国大使馆的仗义相救,后来又用英文写了一本《伦敦被难记》的小册子,使得这个事件越炒越热,当时世界上很多知名的媒体都对这个事件进行深入报道并加以评论,由此中国革命党人开始为世界舆论所关注,也由此成为一颗冉冉上升的国际政治明星,以至于国内无人不知,无人不晓,无人可以取代其地位。
1897年,离开英国,前往日本,结识了一些日本的上流人士如犬养毅、宫崎寅藏、平山周等人。在这些人的同情和支持下,在日本广泛的开展了革命工作。
1900年,正值义和团运动爆发、八国联军侵华时期,当时北方局势一片混乱,慈禧太后挟光绪皇帝逃往西安,认为时机成熟,开始他企图联络李鸿章策划广东独立,未果,随后又在当年10月派郑士良率会党600 人发动了惠州起义,开始的时候起义军一度击败清军,并很快占领了清安、大鹏至惠州、平海一带沿海地区,向福建厦门方向挺进。但后来由于日本奸商所卖的武器多为废品,而后继的又接济不上,起义军在弹尽援绝的情况下,不得不就地自行解散。
惠州起义虽然失败了,但其所造成的影响与1895年的那次广州起义完全两样。正如所言,广州起义失败时,“举国舆论莫不目予辈为乱臣贼子,大逆不道,咒诅漫骂之声,不绝于耳;吾人足迹所到,凡认识者,几视为毒蛇猛兽,而莫敢与吾人交游也”;但惠州起义失败后,“则鲜闻一般人之恶声相加。而有识之士,且多为吾人扼腕叹惜,恨其事之不成矣。前后相较差若天渊”。据此,“心中快慰,不可言状,知国人迷梦已有渐醒之兆”。
不过,高兴归高兴,后来清廷开始实行新政,国际上的压力减轻,而这两年虽然在日本做了些事,但也收效不大。久居日本,也自觉无趣,于是便于1903年9月底离开日本,前往檀香山。不去不知道,一去吓一跳,发现自己的革命发源地早已被康有为、的保皇派占据,而自己亲手创立的兴中会竟然早已不见踪影。失望之余,和保皇派展开了大论战,无奈保皇派势力坐大,无法撼动他们的地位。愤然之下,在檀香山加入了洪门致公堂,被封为洪棍(洪门中的“清贵”之职,地位虽高但无实权)。这一年多时间里,恐怕是这辈子最郁闷的时候。
不过,后来时来运转,1905年春,突然接到一群湖北籍留欧学生的来函并汇有八千法郎,邀请他到欧洲一游。原来,当时张之洞在湖北主政,那些新式学堂的革命小青年成天闹事,把老张弄得是头皮发麻,后来他心生一计,何不用公款将他们送出国外,既可以让自己的地头清静,也博得善教爱才之名。不过,在派送的时候,张之洞特意留了个心眼,那就是闹腾动静小的送日本,动静大的就送欧洲---这样离得远一点嘛。
当时在欧洲的那些湖北官费留学生个个都很有财,他们大都出身富裕家庭,加上官费又充足,日子过得逍遥自在。贫困催反心,这饱暖有时也会闹革命(君不见参加辛亥革命的革命党、留学生大都为富家子弟)。这些官费留学生到欧洲后又想搞点革命活动,但苦于没有带头大哥,难有影响。后来,他们听说在欧洲的名声很大,这时恰好有个叫刘成禺的留学生和有过交往,于是便通过他将邀请过来,以壮声势。接到这笔巨款,当然喜不自禁,很快便乐滋滋的逃离美国,前往欧洲。
到欧洲后,拿出了他的十六字纲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设民国,平均地权”,立马把那些小革命党唬得一愣一愣的。由此,便在他们的资助下,借机在欧洲各大城市如布鲁塞尔、柏林、巴黎兜了一圈,将他的十六字纲领大加宣传一番后便直接去了日本。
当时的日本还有更大的事情等着。1905年的时候,由于清廷鼓励留学特别是留学日本,当时在日本的留学生已经有近万人之多,而且大都聚集在东京。在那些留学生中,以黄兴最为知名。黄兴,字克强,湖南善化(今长沙)人,他早年就读于长沙城南书院,中过秀才;1898年进武昌两湖书院深造,1902年留学日本,入东京弘文书院速成师范科学习,曾经组织过拒俄义勇队。黄兴后来又回长沙与宋教仁、张继、吴禄贞、刘揆一筹人建立了华兴会,并自任会长。1904年,黄兴筹划长沙起义失败后亡命日本,是留学生中响当当的革命实力派。华兴会和长江中下游的哥老会多有联系,除了黄兴、宋教仁、赵声等头头逃到日本外,其成员多隐身于新军、新式学堂来自教堂和巡警等机构中。
在日本友人宫崎寅藏的引见下,和黄兴两人进行了首次“伟人的握手”。两人初次会面后便一见如故,“谈论极洽”。随后,又在《二十世纪之》(华兴会的机关报)会晤了华兴会的另外一些骨干分子如宋教仁和陈天华等人,决定联合在日的各革命团体,组织一个统一的革命大团体,这就是后来的中国同盟会。
当时比较有影响的革命团体除了华兴会之外,还有光复会。光复会主要以江苏、浙江、安徽的留学生为主,成员包括徐锡麟、秋瑾、章太炎、陶成章等人,会长为曾经中过进士的蔡元培,光复会和江浙一带的青帮关系也很紧密。另外,还有一个由湖北青年组织的“科学补习所”,他们的活动范围主要在湖北新军中,社员有曹亚伯等人。
1905年7月30日,中国同盟会预备会议在东京赤坂区桧町三番地黑龙会本部内田良平宅中举行(日本人对中国革命抱有浓厚的兴趣,其动机颇令人猜疑),当时参会的有76人,来自湖南、湖北、广东、江西、浙江等十个省,其中就包括、黄兴、宋教仁、汪精卫、陈天华、张继、马君武、朱执信、曹亚伯等人。会议最后确定革命的联合团体定名为“中国同盟会”,宗旨便是提出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十六字。
半个月后,日本留学生界召开了欢迎的大会,这次大会来了一千多的留日学生,人头攒动,规模空前。在大家的翘首以盼中,来了!只见孙先生头戴草帽,身穿白哔叽西装,台上一站,帽子一摘,向下一挥手---哇塞,果然是世界级革命家的风度!
在这次大会上,激情澎湃,其演讲口才也的确有过人之处(要不他外号怎么叫“孙大炮”呢)。通过这次演讲,一炮而红,在场的留学生们听得如痴如醉,然后这些人又把的威名传遍在日留学生,进而传到整个华人世界,奠定了不可动摇的革命领袖地位。
再过一个星期后,也就是1905年8月20日,中国同盟会在东京正式成立,当天到会者便有上百人之多。成立大会上,被选举为总理,同盟会机构则按三权分立的形式,设执行、评议、司法三部。执行部分庶务、内务、外务、书记、会计、调查六科,黄兴担任庶务总干事,地位仅次于,马君武、陈天华为书记,朱炳麟任内务,廖仲恺任外务;评议部议长为汪精卫,议员有曹亚伯、冯自由、胡汉民、熊克武、吴玉章、朱执信、秋瑾等人;司法部判事长为邓家彦,张继、何天瀚任判事,宋教仁为检事。
同盟会成立后,在黄兴的提议下,宋教仁等人主办的《二十世纪之》杂志改名为《民报》,作为中国同盟会的机关报。1905年11月26日,《民报》第一号出版,为《民报》作发刊词,把“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十六字宗旨概括为“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也就是后来为人们所熟悉的三民主义了。
同盟会的成立,开创了清末革命的新纪元,革命事业由此上了一个新台阶。不到一年,参加同盟会的会员便激增到一万多人,“学界、工界、商界、军人、会党无不同趋于一主义之下,以各致其力”,“从此革命风潮一日千丈,其进步之速,有出人意表者”。从此后,中国同盟会作为全国性的革命团体,便开始成为清末革命的领导中心。正如后来说的,“自同盟会成立之后,集合全国之英俊,吾始信革命大业可及身而成矣。”
正所谓,晚清风云起激荡,立宪派风波未平,革命者后来居上。
什么是呀?现在还有吗?
性质组织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形态,既不同于一般犯罪集团,也不同于典型的组织。应当在准确界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科学分析当前犯罪态势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其构成要件,厘清其与其他有组织犯罪形式的界限。我们认为,在认定性质组织时,客观要件上应注意其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主体要件上应注意其组织严密性和成员众多性,其构成人数至少应当3倍于一般犯罪集团成员底数;主观要件上应当引入犯罪人格的分析。在遏制性质组织犯罪的总体战略中,对其 “圈”得不宜过大,“稳、准、狠”的方针中,关键在“准”。
关键词:性质组织 / 组织 / 犯罪集团 / 有组织犯罪
当前“打黑除恶”的斗争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一批带有性质的犯罪组织被“摧毁”。性质组织犯罪是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后新设立的罪种,它包括3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近年来,此类犯罪在一些地区呈蔓延之态势,危害严重。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性质组织,却往往难以认定,学界的观点也众说不一。有鉴于此,我们对其性质及构成作一探析,以期引起各界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性质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
有组织犯罪,英文为“organized crime”。有组织犯罪作为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现象,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但是,迄今为止,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尚没有一个统一并得到普遍公认的定义。其代表性的观点有下列几种:
1、 最广义定义。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以实施某些犯罪为目的而形成的结伙、帮派、集团
或组织。如美国加利福尼亚(California)州刑法规定:“有组织犯罪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长期目标的基础上从事一种或多种如下行为:(1)提供非法物品或服务,如放高利贷等;(2)掠夺性犯罪,如盗窃、伤害等。还有一些典型的犯罪行为也应列入有组织犯罪定义之中,即五类行为:A、敲诈集团;B、非法行业;C、盗窃集团;D、帮派;E、恐怖组织。”我国有的学者认为,目前中国有组织犯罪包括三种组织形式,即松散的犯罪结伙、犯罪集团及带性质的犯罪组织。
2、广义定义。认为有组织犯罪是3人以上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稳定的犯罪组织,包括犯罪集团和组织。如墨西哥联邦及联邦特区刑事诉讼法对有组织犯罪下的定义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及等级规则组织起来,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主要以获利为目的犯下某项法律限定的罪行。” 我国有的学者也认为,有组织犯罪一般是指3人以上为多次实行一种或多种故意犯罪而建立的具有一定组织性与稳定性的共同犯罪组织。
3、狭义定义。认为有组织犯罪即为犯罪。联合国预防和控制犯罪机构在文件中,通常将有组织犯罪视为。许多学者也持此种看法。如俄罗斯学者阿达什科维奇(Ю.И.Адашкевич)认为:“有组织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丑恶现象,它以刑事犯罪、黑经济结构以及政权管理机关的腐败三者相结合为特点实施犯罪行为的群体,该群体不仅控制着违法犯罪资金,甚至控制了国家或社会某些领域的部分合法资金。” 法国犯罪学家安德鲁·博萨认为:“有组织犯罪实际上表现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在合法团体的外面,有自己的章程、自己的组织、等级和严厉的纪律,利用一切手段实现他们的目的,即最大利润。” 日本学者菊田幸一认为:“所谓有组织犯罪,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多数犯罪人在持续从事犯罪活动时,都有一个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组织,其指挥系统是按阶层组成的;(2)该组织成员不仅本身从事犯罪活动,而且还秘密掩护商店、艺人及其他特定职业者的犯罪活动;(3)如果组织内部的领导发生变动时,不存在移交领导权问题,有越代掌握组织权力的;(4)由该组织操纵一定地区的所有犯罪活动,或至少控制其中特定的犯罪活动,而且这种控制权总是掌握在某个首领一人手中;(5)犯罪手段和犯罪行为几乎都以组织的每个成员的权限为标准而采取的;(6)为顺利实现犯罪目的,对各种犯罪活动都有周密的计划。”
世界著名刑法学者、犯罪学家,国际刑法协会会长M.巴西奥尼先生则将有组织犯罪的特征归结为以下几点:
1、 犯罪成员被认为或多或少是以从事犯罪活动作为支撑点而结伙的;
2、 其首要目的是通过非法手段牟取利益;
3、 都是以威胁和暴力为手段实现其目的,不论是集团内的目的,还是集团外的目的;
4、 贿赂官方人士和其他人是其伎俩的组成部分;
5、 通过骗税、垄断、掠夺性商业活动,并使用腐败影响来渗透和破坏合法的商业活动以牟取利益;
6、 通过洗钱来盈利增值;
7、 可能有跨国分支机构或跨国活动,但主要还是在一国范围内活动频繁;
8、 凡是通过威胁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其他社会利益的方式行动时,该集团的出现和活动就会消极地对社会造成冲击;
9、 其成员经常地但不是一成不变地在高层单个头目为首的等级结构中被纠集和组织起来的;
10、下级成员对组织要忠诚,而且要通过严格的纪律包括因失败、背叛、不忠而的方式来加以约束;
11、成员是以测试忠诚、残暴、犯罪技巧为基础挑选的,在兄弟会中秘密行动相伴左右;
12、保密是其印记之一。
我们认为,界定有组织犯罪应揭示其本质特征,即犯罪的有组织性。其一,有组织犯罪不是单个人犯罪,而是多个人(3人以上)犯罪;其二,有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其三,多个人有组织的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因此,所谓有组织犯罪,是指3人以上以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为目的而结合起来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不同于2人以上的一般共同犯罪,如结伙犯罪。根据我国的犯罪状况和法律规定,有组织犯罪应包括犯罪集团、性质组织和组织犯罪。从组织规模、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上说,这三者实际上是犯罪组织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发展形态。
二、 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向组织过渡的形态
犯罪集团是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它与性质组织有相同的一面,即都是一种犯罪组织。但二者在组织规模、程度上,尤其在是否具有“”性上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把犯罪集团同性质组织混为一谈。
性质组织与组织本质相同,即都具有“”性。,由英文词组“Underworld Society”转译而来,原意为地下社会、下流社会等。黑者,非法、秘密之意,故即是反社会之地下组织。之所以称之为社会,表明它已不同于一般有组织犯罪,比之犯罪集团更为严重,形成了“小社会” 的程度。也有的资料称为犯罪辛迪加(crime syndicate),意即犯罪联合体。
黑手党在意大利语中称为“马菲亚”(MAFIA),是盗窃、放火、放毒(Muzzini Autorizza Furti,Incendi,Avvell enamenti)三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可见,本身的含义中即表明这一社会群体从事活动的内容具有违法犯罪的特点。在汉语中,“黑心”、“黑手”、“黑信”、“黑钱”、“黑店”等词汇也表达了强烈的道德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黑,即有不正当、不道德之意。
“”的核心词当然是“社会”,英语中称为“society”,法语中称为“societ”,均源于拉丁语“socius” 一词,意为伙伴,多人纠集在一起,由此又引申出团体、组织之意。在古罗马语中社会(sicietas)是指相对自然人格的自由契约关系;德语中的社会(gesellschaft)原指在同一房间的伙伴,之后用来表示人与人结合的关系;俄语中社会一词“общество”的词根“обще”是全部、整体、公共、在一起的意思。在日本,社会一词是在明治维新期间作为英语“society”的译名出现的,我国留日学者在转译社会学著作时,借用了这一词汇。但是,日文中的汉词“社会”又是源于中国的古籍文献,如“村闾社会”、“乡民社会”等。在我国古籍中,“社”是指土神或祭祀土神的地方、日子、和祭礼,同时有标示古代地方基层行政单位的意义;“会”则指集会。社会一词联用约始于唐朝,指节日里在某个地方举行游艺集会、祭祀神灵的活动。可见,不同语种的“社会”一词却有相同的含义,即都表示一定区域内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共同活动。
我们认为,组织应当具备下列特性:
1、 地下社会性
组织是一个同主流社会相对抗的非法的地下社会。这是组织的最本质特性。组织是存在一种隐秘的亚文化群体 ,许多人之所以是越轨者并非由于其弱势,而是由于他们是具有不同标准和价值观的群体。即使是遵从,当它是产生于对越轨文化的参与时,也可能导致越轨。这种文化的规范是同更大的社会的规范相背离的。
2、 组织严密性
组织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呈金字塔式的结构模式。其内部又有细致的犯罪分工,纪律森严、处罚残酷,其成员数量也较为庞大。
3、 行为暴力性
这是组织一个鲜明的行为特征。其行为一般达到了其他暴力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罪、抢劫罪、罪等。有些组织即使表面上不使用暴力,但亦是以暴力作为后盾的,一旦其他方式达不到目的,即暴露出本来的狰狞面目。
4、经济敛财性。
这既是组织得以生存的基础,又是其行为的主要目标指向之一。组织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疯狂敛财,然后再使用这些钱财进行新的犯罪活动。
5、政治腐蚀性
官匪勾结、沆瀣一气,是组织的一大特色。从古今中外的历史考察,组织若想长期生存下去,没有政府官员的“配合”是很难做到的。拉拢腐蚀政府官员,甚至直接发展其成为组织成员,是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
6、地方称霸性
即组织盘踞在某一地区,称王称霸,妄图实现其控制社会的畸形人生“价值”、所谓“理想”,以攫取政治资本。如西西里岛之于意大利黑手党、台湾之于竹联邦、香港之于三合会等。
性质组织是当前我国特有的法律概念,指某些犯罪集团已经具有组织的性质和主要特征,但在组织规模和程度上又未完全达到组织的标准,属于犯罪集团向组织过渡的中间形态。
三、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
根据《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4日第1148次审判委员会通过,法释[2000 ] 42号),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学界一般认为,所谓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因而类似组织的犯罪组织。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性质)犯罪的发展大体每10年为一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其特点是在大量犯罪团伙出现和不断增加的同时,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团伙转化为性质组织;第二阶段从1990年至2000年,其特点是团伙犯罪向性质犯罪急速转化以及性质组织加速自身成熟化和向组织转化,并出现了个别的组织;第三阶段是2000年后的10年,其特点为性质组织不断成熟并向组织转化,与此同时,犯罪团伙将继续大量出现,犯罪团伙也将继续向性质组织转变。即出现犯罪团伙、性质组织和组织三者并存,同时向更高一级转化的局面。此外,还认为我国大陆(性质)组织已与境外组织勾结合流,或迟或早必将发展成为跨国犯罪组织。
我们认为,性质组织与组织只是发展阶段上的低级与高级之分,在本质上并无二致。从当前揭露出来的性质组织分析,其构成要件应当是:
1、 客观要件
暴力性、敛财性和腐蚀性是当前性质犯罪三大行为特征,它们共同维系性质组织的生存。性质组织崇尚暴力,恃强凌弱,表现出浓重的血腥味 ;也正是凭借着暴力*威,进而大肆从事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强拿硬要等系列侵财性不法活动;同时,亦在不断腐蚀政府官员、扩大影响、寻求保护伞。
(1)暴力性
主要表现为:其一,寻衅滋事,杀伤无辜。性质组织大多由劣迹斑斑的不法之徒组成,其低劣的品性使得其动辄流氓滋事、伤及无辜,以此来满足其变异而失衡的心态。如辽宁营口段氏犯罪组织持械伤害群众120多人;湖北麻城的韩学兵犯罪组织在短短两年内就犯下流氓伤害案114起。2001年3月广州发生了一件令人触目惊心的案件:被害人湖南省衡阳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驻广州湖天客运站办事处主任的王君明,因拒绝向黑帮上交“保护费”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遭报复,左手被砍27刀、右手被砍6刀、10个手指被砍掉(其中5个被拿走),两只脚的脚筋被挑断!而制造此惨祸的元凶竟然是他的同乡——郭华,一个性质犯罪组织——斧头帮的帮主 。其二,玩弄女性,疯狂奸*。肆意玩弄女性是性质组织的基本罪恶之一,几乎所有的性质组织犯罪都暴露了其疯狂兽性的一面。江苏盐城吴家珍犯罪组织在两年时间内即、奸*妇女数十人。
(2)敛财性
主要表现为:其一,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这是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最常见方式之一,几乎成为其标签性的特征,每个性质组织的发迹莫不以此为营生途径。如湖北宜昌李发全犯罪组织由100多名社会不法之徒纠合而成,内部划分为菜帮、鱼帮、水果帮、服装帮、客运帮等团伙,设立了铳枪队、片刀队、手枪队等,还装备了先进的通讯和交通工具,先后在城区路段和码头拦截车船、大肆敲诈,每年收取“保护费”竟达40多万元。其二,欺行霸市,强拿恶要。这是性质组织犯罪又一“谋生”手段。如黑龙江齐齐哈尔的潘家长犯罪组织曾控制了全市蔬菜、水果、钢材三大市场,利用打手队在市场中持枪威胁、强取豪夺。辽宁营口段氏犯罪集团主犯段洪喜和其“马仔”张宝安,以所豢养的狼狗要吃猪肺子为名,强行让肉摊主“进贡”,两年时间累计强要2500多斤。其三,从事走私业、业、业、借贷业、讨债业等不法活动。涉足多种非法行业,进行多种“经营”,是性质组织恶性膨胀的重要因素。如山西侯马的侯林山犯罪组织就是主要从事盗窃、走私文物犯罪的性质组织,他们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作恶达十余年,并且与境外文物犯罪分子相勾结,在西安、广州等地建立固定的销赃地址。同时,还利用非法所得在侯马、广州、澳门等地成立所谓“经济实体”,大肆敛财。案发后,缴获文物1000多件及汽车、、警用装备、通讯摄像设备等大量财物,价值竟达830万元之多。 设立、组织卖*、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等也是性质组织的传统行当。
(3)腐蚀性
性质组织之所以如此猖狂,与其竭力营造“关系网”、寻求“保护伞”有直接关系,这也是世界各国组织的共同特点。有些甚至已经发展为官匪一家,共同欺压百姓;还有些政府官员本身已沦为性质组织的头目或成员。据俄罗斯联邦内务部1999年的报告,1998年在俄罗斯共破获384件由内务机构人员实施的结伙犯罪,260件集团犯罪是由内务机构人员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完成的。 近年来,在我国沈阳、石家庄等地发生的案件也有证据表明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是高级领导干部与性质组织有密切关系。
2、主体要件
性质组织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形态,其成员有众多性,内部组织结构具有严密性。
(1) 成员众多性
《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条第1项关于性质组织的特征规定:“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那么,人数较多的具体标准是多少?司法实践中有的比照犯罪集团人数的底线“3人”为限。我们认为这样欠妥。性质组织作为比犯罪集团更高一级的犯罪组织,对其的认定必须更加严格,不能把“圈”划得太大,否则,不但混淆了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的界限,也不利于有效地遏制和打击真正的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个性质组织,其成员数量起码应在9人以上,即最低标准宜为3倍于一般犯罪集团的人数底线。实际上,大多性质组织的成员均为十几人、几十人,有的甚至达百人以上。
(2) 组织严密性
性质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其基本骨干成员固定,又较为严格的内部纪律约束。而且有些成员已呈犯罪职业化,即以性质组织犯罪为唯一职业和生存手段,该类成员具有很深的主观恶性和极大的人身危险性。
值得注意的是,时下有些农村地区出现的性质组织的组成,带有很强的宗族化色彩,“辈份最高”的族长往往就是此组织的“大哥大”,残酷森严的族规家法即为性质组织的帮规会约。族权本身带有很强的封建宗法意识和家族观念,虽然并不必然导致性质组织,但若与狭隘的地方意识和观念相结合,为了本族本乡的利益,极易在暴力的基础上排斥外族外乡人,一旦再与犯罪欲望联姻,即会沦为性质组织。 个别经济发达的乡镇私设民团,公然拥兵自重,实行封建庄主式的统治,发展到与地方行政和司法机关对抗的地步。必须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绝不能姑息养奸。
3、主观要件
性质组织在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具有谋求非法的经济利益和妄图占据一定的势力范围,称霸一方的目的。攫取非法的经济利益,是性质组织得以存活和膨胀的前提和基础。从严格意义上讲,每个性质组织都在从事非法的经济活动,谋求在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垄断地位,且又是以暴力作为后盾。此外,性质组织还妄图控制某一地区的政治、文化等领域,充当“第二政府”的角色。
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某些重要骨干成员通常具有犯罪人格的。人格 是一个心理学的概念,根据心理学的通说,它是指个人稳定而独特的心理特征的总和,这些特征决定人的外显行为和内在心理,并使它们与别人有稳定的区别。在此的犯罪人格,是指行为人所具有一种内在的、相对稳定的、主观恶性很深的、区别于正常人的反社会行为倾向的特定心理特征,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人格。我们认为,在研究性质组织犯罪时,应加强对其成员,特别是首要分子的犯罪人格分析。这有助于我们把握其犯罪的脉络和轨迹、探究其严重犯罪的深层原因、找到防范与遏制其的有效途径。
总之,在认定性质组织时,上述3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四、性质组织与其他有组织犯罪的界限
性质组织在本质上就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当然是一种较为高级的形态。性质组织与有组织犯罪之间应是从属关系,即有组织犯罪包含性质组织犯罪。那么,性质组织与其他有组织犯罪又区别何在呢?
1、 与结伙犯罪的界限
结伙犯罪是指2人以上结帮成伙,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但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征为临时纠合在一起的合伙性犯罪,通常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即散伙。所以,它是一种“松散形”的共同犯罪,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也不固定,往往三五成群;犯罪活动目标不很明确,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盲目性。
团伙犯罪一词,学界有不同理解,实践中运用比较混乱。从严格意义上讲,团伙犯罪不是法律术语,一般认为它既有结伙犯罪的特征,又有集团犯罪的特征,是前者向后者过渡的一种中间形态。结伙犯罪与团伙犯罪均属于有组织犯罪中的较低级形态,与性质组织差别较大。
2、 与一般犯罪集团的界限
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了多次实施某一种或数种犯罪而紧密纠集起来的犯罪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其特征为:(1)犯罪人数众多(在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4)有计划、有预谋地实施犯罪;(5)社会危害性与危险性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极易混淆,一般对于所破获的性质组织也称为某某集团,二者也确有一定的相似性,成员众多、从事多种犯罪的一般犯罪集团有可能上升为更高的形态——性质组织。但性质组织比一般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更加严格,如前者危害了公共安全,后者则不一定;前者的犯罪行为比后者更为复杂多样,危害后果更加严重;前者的组织结构更加严密、成员构成底数多于后者;前者在主观方面具有谋求非法的经济利益和妄图称霸一方的目的,后者则没有此要件等等。
3、 与法人犯罪的界限
法人犯罪亦称为企业犯罪,我国现行刑法称为单位犯罪。法人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它是指法人为了获得利益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罗马法中有一项重要原则“社团不能进行犯罪”,即认为法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具备可罚性,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这一理论一直为各国刑事法所接受。直至19世纪后半叶,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法人的活动范围逐步扩大,法人危害社会的营业活动相应增加,人们才否定了上述原则,将法人列为犯罪主体。各国学者对法人犯罪有多种理解,美国学者罗纳德·克雷默认为,法人犯罪是指法人董事根据其组织的业务目标所故意作出的决定所导致的非法的或危害社会的行为。日本学者麻生利胜则认为,法人犯罪是与企业活动相关而发生的全部犯罪,包括从业人员犯罪、管理者犯罪和法人组织犯罪。我国学者也有不同认识。
但各国学者均认为法人犯罪应当具备下列四个特征:(1)行为目的是为法人谋利益;(2)行为以法人的名义作出;(3)行为的实施经法人决策机构以正常决策程序批准、授权或委托;(4)行为结果危害了社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人犯罪与有组织犯罪(含性质组织犯罪)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有合法身份的团体,虽然与犯罪有染,但它仍在履行自身的社会职责或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后者本身即是非法的,并且完全以实施犯罪活动为其存在的基础。
4、 与恐怖组织犯罪的界限
性质组织犯罪与恐怖组织犯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国际恐怖主义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欧洲、中东和南美相继出现的集团犯罪,他们主要从事劫持航空器、人质、制造爆炸事件等暴力活动,一度使西方世界惊恐不安。长期以来,国际社会试图通过开展国际合作,来有效地遏制恐怖主义活动,并制定了一些国际公约。目前,我国个别地区已经出现了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开始威胁到公共安全。我国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外国刑法典大多将有组织犯罪与恐怖组织犯罪规定在同一章节。
恐怖活动组织与性质组织有相似之处,即二者都具有暴力性,其行为均危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恐怖活动组织一般带有的政治目的所实施的暴力活动可以是针对国家或政治组织的***,也可以是针对不特定的广大群众或者通过毁损公共设施、公共财产来达到其恐怖活动的目的;而性质组织主要是以掠夺经济利益为目的,一般不带有反对一个国家政治目的,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
5、与非法武装团体的界限
如上所述,外国刑法典大都将非法武装团体犯罪与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组织犯罪规定于同一章节。我国刑法中没有出现非法武装团体这一词汇,但在分则第1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第104条规定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罪,接近于组织非法武装团体犯罪。性质组织犯罪与本罪的区别类似于和恐怖活动组织犯罪的区别,非法武装团体一般均具有政治目的,有些甚至是以推翻现政府为目的,并通过一定规模的武装暴力公开显现;而性质组织主要是以掠夺经济利益为目的,一般不带有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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